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的通知-凯发官网入口

站内搜索

  • 站内搜索
  • 一网通查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凯发凯发官网入口官网入口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4-03-27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政农发 〔2024〕 16号
  • [失效日期]
  • [发布日期]
    2024-04-07 15:28:5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报送公告]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制发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 [全真版]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

  按照农业农村部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本市已完成规模场全部实施先打后补政策的阶段性目标。为进一步明确下一阶段全市先打后补工作安排,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精神,加快建立富有活力、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场址位于本市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以下简称“养殖场、户”)。养殖场、户的外埠基地(分场、分公司、子公司等)不适用本方案,按所在地区要求执行。

  (一)备案规模场全部实行先打后补。

  (二)备案规模场以外的养殖场、户原则上应尽量实行先打后补。

  (三)暂时不具备实行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户,可继续领用集中招采疫苗。

  二、补助条件

  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使用国家和本市允许接种的疫苗。

  (二)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含),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商品肉禽除外)、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含)。

  (三)养殖场、户通过“牧运通”如实、规范上传免疫记录等信息,按规定进行有关线上操作。

  三、核定周期

  本市先打后补周期以年度为单位,每一核定年度从上一年8月1日至该年7月31日(如:2025核定年度从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养殖场、户应按照完整核定周期参加先打后补。

  四、补助标准

  按照连续全饲养周期和非连续全饲养周期两种养殖类型分别进行测算,并适时调整。

  (一)连续全周期饲养的养殖场、户,补助标准如下(测算说明详见附件1及附表):

  1.商品猪: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用于屠宰的猪,每头补助3.59元。

  2.种猪: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在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种猪,每头补助3.59元。

  3.奶牛、种牛: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存栏的奶牛、种牛,每头补助5.76元。

  4.肉牛: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用于屠宰的肉牛,每头补助9.60元。

  5.羊: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用于屠宰的羊,每只补助5.08元。

  6.肉禽: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用于屠宰的肉禽,每只补助0.15元。

  7.种禽和蛋禽(孵化场除外):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累计出栏的用于屠宰的家禽,每只补助0.75元。

  以上出栏数量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数量为准,存栏数量由养殖场、户申报,乡镇初审、区级终审确定。

  (二)非连续全周期饲养的养殖场、户(如:分段式饲养、短期育肥饲养等)补助1针次疫苗费用,标准如下: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累计出栏的用于屠宰的家禽,每只补助0.15元。

  2.口蹄疫: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猪每头补助1.63元、出栏的羊每只补助0.96元,存栏的牛每头补助1.92元。

  3.小反刍兽疫: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羊,每只补助0.36元。

  4.布鲁氏菌病(羊):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羊,每只补助0.14元。

  五、工作程序

  (一)资格申请。首次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应在“牧运通”平台注册,并于当年7月31日前提交参加下一年度先打后补资格申请,并签订《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承诺书》(见附件2)。所在乡镇(街道)和区于每年7月31日前对养殖场、户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养殖场、户取得先打后补资格。往年已经取得先打后补资格的,默认下一年度继续参加,无需重复申请。不参加下一年度先打后补的,需联系所在乡镇(街道)注销资格。

  (二)实施免疫。取得先打后补资格的养殖场、户自行采购疫苗,自主免疫接种。购买疫苗或免疫接种及操作“牧运通”有困难的,由各区制定具体方案予以帮助,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动物防疫人员或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代为操作。

  (三)免疫记录。养殖场、户应在“牧运通”平台及时上传疫苗入库、出库记录及免疫信息。

  (四)抗体监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每年至少开展2次抗体抽测,监测结果及时上传至“牧运通”。

  (五)补助申请。每年8月1日至8月15日,养殖场、户登录“牧运通”平台,提交该年度补助申请。

  (六)补助审核。每年8月16日至9月15日,养殖场、户所在乡镇(街道)和区,分别对养殖场、户的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和终审。

  (七)预算申报。每年9月30日前,各区农业农村局对拟发放补助情况在本区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会同区财政局对本辖区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核定,并联合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本区补助资金申请(格式见附件3)。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并汇总后,制定各区资金分配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补助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的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后安排相关区转移支付资金。各区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到养殖场、户,杜绝以现金形式发放。

  (九)信息报送。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5日前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本区域强制免疫月报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1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全市强制免疫进度。

  六、工作分工

  (一)养殖场、户

  1.养殖场、户是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为饲养的畜禽接种强制免疫疫苗,保证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本市要求。

  2.养殖场、户可以自行实施免疫接种,也可向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免疫接种相关服务。

  3.对本场、户先打后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区农业农村局

  1.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对辖区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户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3.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4.设立先打后补工作举报电话,对拟发放补助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调度,保证先打后补工作按计划有序开展,申请、审核、公示、补助等各环节档案资料完善。

  6.做好对无法自主采购疫苗或自主接种疫苗,以及操作“牧运通”有困难的养殖户的指导、培训等服务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强制免疫全覆盖。

  7.会同区财政部门及时做好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补助经费的核定发放需要有完整的程序和手续,杜绝现金发放,保证工作严谨规范。

  (三)区财政局

  1.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分配、复核及拨付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

  2.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3.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市农业农村局

  1.制定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区上报的年度先打后补资金需求进行复核、汇总,制定全市先打后补资金分配方案。

  3.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考评指标体系,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4.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结合国家和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全市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强制免疫技术方案和免疫效果监测方案。

  2.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全市先打后补补助标准,必要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进行调整的工作建议。

  3.组织做好对暂不实行先打后补的养殖户的强制免疫疫苗供应工作,并对集中采购的疫苗质量负责。

  4.统计全市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免疫和监测情况,每月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全市强制免疫进度。

  5.按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对各区上报的先打后补实施情况及资金需求开展复核工作。

  6.做好“牧运通”平台市级管理员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培训和使用指导,监控平台运转情况,及时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平台运维方提出系统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六)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

  1.组织、指导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组织、指导各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加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及使用疫苗的监督执法。

  3.做好全市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运行与维护,以及与“牧运通”平台的数据共享和对接,保障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七)市财政局

  1.结合市农业农村局资金分配意见审核安排转移支付资金。

  2.配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本方案自2025核定年度起实施。2024核定年度补助申请、审核及发放等工作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01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农发〔2022〕64号)完成。

  (二)本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是否继续?

网站地图